福建省文化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厅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和“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及时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三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公开办)在厅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保密办)的领导下,负责我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日常管理。 厅机关各处(室、局)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负责对本处(室、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厅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五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第六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厅公开办研究认为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七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各处(室、局)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应先作区分处理,并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应予公开。凡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报厅保密办审核。 第八条 机关不同处(室、局)或外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经共同会签后,由主办的处(室、局)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由终签单位同意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发布单位书面同意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认为需要的保密审查征求相关处(室、局)意见时,各处(室、局)应当配合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厅公开办对各处(室、局)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处(室、局)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进行研究确定。涉密信息被公开,要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和厅保密办,并认真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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