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闽文物字〔2025〕32号 主题分类: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机构: 福建省文物局 文      号: 闽文物字〔2025〕32号
标      题: 福建省文物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文物局关于加强特殊时段文物建筑火灾防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概      述:
福建省文物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文物局关于加强特殊时段文物建筑火灾防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文物局 发布时间: 2025-03-14 11:23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文物局、省属文博单位

为切实做好春节、元宵、清明、中秋等特殊时段文物建筑火灾防范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文物建筑安全,根据省领导关于加强特殊时段文物建筑火灾防范的有关指示,我局拟制了《福建省文物局关于加强特殊时段文物建筑火灾防范的若干措施》,并于2025219日经福建省文物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经报请省领导同意,现将文件印发你们,请各地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文物局关于加强特殊时段文物建筑火灾防范的若干措施

福建省文物局

2025228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文物局关于加强特殊时段文物建筑

火灾防范的若干措施

为切实做好春节、元宵、清明、中秋等特殊时段文物建筑火灾防范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文物建筑安全,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国家文物局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特制定以下若干措施(简称“八条措施”):

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文物建筑本体及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加强宣传引导,文物建筑本体及其保护范围内显要位置必须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识,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引导群众自觉遵守。

二、严格生产生活用火。文物建筑内、廊道禁止吸烟,在禁烟区域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标识,明确禁烟要求;规范生活用火,文物民居建筑确需动用明火的,必须加强火源管理,指定安全地点,并由专人看管,做到人离火灭;厨房操作间与其他部位必须设置有效的防火分隔。

三、严格可燃物品管理。严格控制可燃物品存放,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用于生产、生活和经营使用的文物建筑,确需使用燃气或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

四、规范燃香烧纸行为。非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烧纸、焚香、燃灯;特殊时段确因民俗活动需要,应在文物建筑外安全区域划定集中焚香烧纸点,并按需设置由不燃材料制成的烛台、固定灯座和灯罩等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加强现场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烧纸、焚香、燃灯的现场管理,引导群众文明有序进行焚香烧纸活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确保火源彻底熄灭。

五、加强电气火灾防范。强化检测维护,特殊时段前应加强文物建筑内的电气线路、设备检测维护,及时更换老化、破损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加强隐患排查,清理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规范用电行为,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金属套管等保护措施。

六、加强大型活动管理。文物建筑内不得举行违法违纪违规活动;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非遗民俗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规范报备审批,按规定事先将活动情况和消防措施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活动。

七、强化消防设施管理。加强消防设施检查,特殊时段前,对文物消防设施设备器材进行一次维护保养,确保功能正常;严禁擅自关闭、停用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保障正常有效运行;要确保文物建筑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严禁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开展消防演练,按要求配有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特殊时段前组织消防安全相关人员开展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八、加强特殊时段值班。建立日常值班制度,特殊时段要增派值班力量,加强巡查频次,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置火灾隐患;保持信息畅通,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要及时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加强舆情处置,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加快现场清理和必要修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地方各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文物建筑直接责任人要高度重视特殊时段文物建筑火灾防范工作,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文物建筑安全万无一失。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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