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订)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明确“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处置的突发事件,根据《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福建省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全面规范了福建省文物局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职责、程序和要求,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定义与原则
1.定义突发事件:第二条明确界定了突发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突发性的危及文物安全和文物保护工作秩序的事件。
2.贯彻应急原则:第三条强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加强合作的原则。
(二)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
1.指导协调职责:第四条明确省文物局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协调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文物行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制定应急预案:第五条要求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国有的文物事业单位应制定文物行业应急预案,做好文物安全保卫工作。
3.信息报告制度:第六条至第八条明确了文物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规定了信息报告的快速反应机制、分析机制以及报告时限和程序。
(三)突发事件等级划分与响应
1.等级划分:第九条根据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将文物安全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2.响应预案:针对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第十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相应的报告程序和响应预案,确保突发事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四)应急处理与通报机制
1.应急处理: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接到突发事件报告的文物行政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调查情况。
2.通报机制: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建立了突发事件通报机制,要求省文物局及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及文物行政部门通报突发事件情况,同时设立举报制度,鼓励社会监督。
(五)责任追究与表彰奖励
1.责任追究:第十七条规定对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其相应职责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表彰奖励:第十八条明确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做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特色亮点
《办法》在全面规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具有以下几个特色亮点:一是强化分级分类管理。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其划分为四个等级,并针对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制定了相应的响应预案和报告程序。这种分级分类管理的方式,有助于确保突发事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同时也能够合理调配资源,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效率。二是突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不仅强调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还注重预防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国有的文物事业单位应制定文物行业应急预案,做好文物安全保卫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这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理念,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保护文物安全。三是明确信息报告与通报机制。明确文物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和通报机制,要求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准确地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情况。这种信息报告与通报机制有助于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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