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文物字〔2020〕299号
福建省文物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严格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撤销审查的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物(文化和旅游、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省文旅厅、文物局直属文博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7]7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20]543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文物撤销条件,规范审查程序,严格把好撤销审查关,避免出现违法撤销、违法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现象,我局制定了《福建省严格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撤销审查的规定》,经2020年9月2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严格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撤销审查的规定
福建省文物局
2020年9月30日
福建省严格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撤销审查的规定
一、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7]7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20]543号)的要求,严格不可移动文物撤销审查的管理,结合我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规范对象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撤销的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包含历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题文物调查、配合建设项目开展的专项文物调查、依申请进行的调查认定等工作中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登记并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但不包括已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撤销审查机关为该不可移动文物的原登记公布机关。
省、设区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撤销审查进行监督。
四、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本体无存或损毁殆尽无法修复的,方可提出撤销申请。
撤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申请主体,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为其所有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为其资产管理人或实际使用人、当地政府设立的专门管理机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没有所有人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没有资产管理人、实际使用人或当地政府设立的专门管理机构的,当地县级政府指定的保护管理机构为申请主体。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确实无存或损毁殆尽无法修复的,审查机关征得上款规定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启动撤销审查程序。
因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等特殊情况,确需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实施迁移保护或拆除的,应依照《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而不得采取“先撤销再拆除”形式予以拆除,不得启动撤销审查程序。
五、撤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申请文件应包含以下材料
1.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年代、文物构成、占地范围、坐落地点、所有人等信息,并提供不可移动登记公布文件复印件。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或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权、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3.反映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公布时的文物特征、保存状况的文字、照片资料。
4.反映不可移动文物现存状况的文字、照片资料。
5.申请撤销不可移动文物的理由,以及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本体无存或损毁殆尽的实施主体、损毁事实和损毁原因。
6.不可移动文物撤销后对原址和残存构件拟采取的处置措施。
六、审查机关收到撤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七、审查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对不可移动文物现存状况进行现场核查。
经核查,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尚存的,应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经核查,不可移动文物本体无存或损毁殆尽的,应查明造成文物本体无存或损毁的具体原因,并记录、存档。属于人为原因造成文物损毁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在查明造成文物本体无存或损毁的具体原因并依法追究责任后,方可进入撤销审查程序。
八、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撤销审查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审查机关成立不可移动文物撤销审查专家组,对申请对象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文物是否本体无存或损毁殆尽的专业意见。
专家组应由5个以上文物保护专家组成,专家必须具有文博系列或相关专业(根据申请撤销的文物类别确定)高级职称,其中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专家库专家不少于40%。
2.由审查机关成立文物审查委员会并召开专题会议,对申请材料、专家意见进行研究,确定申请撤销的文物是否确实本体无存或损毁殆尽、是否不具有文物价值。
文物审查委员会由文物、文化、住建、民政、地方志等部门以及专家、社会公众代表等组成。
3.根据专家组意见和文物审查委员会意见,审查机关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4.初审意见如同意撤销的,应向社会公示。
公示范围包括拟撤销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保护管理机构、文物所在社区(行政村)居民等各类利益相关者。公示地点包括但不限于拟撤销文物的原址、所在社区(行政村)公告栏、审查机关官方网站(或当地官方媒体)。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5.公示无异议的,由审查机关组织对拟撤销文物进行文字、拍照、摄影等记录并存档。
在作出同意撤销决定前,应向设区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拟撤销3处以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在作出同意撤销决定前,应向省文物局报告。
九、经上述程序审查认定符合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撤销条件的,由审查机关作出同意撤销决定,告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专家组或文物审查委员会认为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尚存或者虽损坏严重但仍具有一定文物价值的,或者公示期间利益相关者提出异议的,由审查机关作出不同意撤销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十、各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撤销审查的监督管理,发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被违法撤销的,应及时制止并纠正。
被违法撤销并拆除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如构件尚存的,应责成相关责任单位及时在原址予以恢复;如确无法恢复的,对具有文物价值的构件应指定国有收藏单位予以收藏,对其他传统构件应予保存并用于文物保护单位或其他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
十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尚存或虽损坏严重但仍具有一定文物价值的,或者公示期间利益相关者提出异议的,或者不按照上述程序严格审查的,而作出同意撤销决定,造成不可移动文物被违法拆除的,应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审查机关在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撤销审查、各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因故意破坏或不履行保护责任而致不可移动文物遭受损毁的问题线索,涉及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作出处理;涉及违法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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