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闽文物】文物及有关概念
来源:福建省文物局 发布时间: 2025-01-24 15:23

文物是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的总称。202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明确受国家保护的文物指:(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古石刻、古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古石刻、古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资料、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文化遗产则是一个学术内涵广泛的社会科学概念,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很少正式使用“文化遗产”这一表述方式。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文化遗产包括古迹、建筑群和遗址三个部分。

古迹: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分或构造物、铭文、窟洞以及景观的联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包括有考古地址的区域。

200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首次明确了“文化遗产”的概念,指出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国文化遗产标志

 

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我国对文化遗产的界定,借鉴了国际上有关理念,又富有中国特色。随着文物保护的内容越来越丰富,人们对文物及有关概念的认知也将进一步深化、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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